自愿入伍却拒服兵役,失信青年两年内不得考公、贷款、获批营业执照……此前还有人被罚8.6万余元
10月22日,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自愿应征入队却拒服兵役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20031005****,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人。该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经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和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反复教育未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虽然张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该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当地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6000元,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3.县人民法院将此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6.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将张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此前有人因此被罚8.6万余元
近年来,拒服兵役现象时有发生,去年也曾通报过一起。
贾某某,男,汉族,2003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河北省卢龙县木井镇大道上村人,于2023年3月自愿参军报名,经体检政考和役前教育合格被批准入伍。
该同志入营后多次提出不愿服役想法,经所在部队、县人武部及其家人反复教育引导无果,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且态度坚决,于2023年5月29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空军做除名处理,并于2023年6月1日退回原籍。
贾某某因自身思想问题拒服兵役的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明法纪、惩前毖后,教育全县适龄青年树牢依法服兵役的意识,维护征兵工作严肃性,依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其拒服兵役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贾某某同志义务兵优待,并按照卢龙县2023年上半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86400元,收缴经费纳入县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经费。
2.不得录用为卢龙县范围内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自即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将个人拒服兵役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5.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信用中国(河北)客服端”上传其拒服兵役信息;同时,卢龙县各家银行两年内不得给贾玉林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6.将其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信息永久字样。
7.将其拒服兵役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由县所属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实施。
当兵是公民光荣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而非强制征兵。
《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哪些情况属于拒服兵役?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拒服兵役有哪些法律后果?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
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国无防不定,民无兵不安,兵者,国之大事。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青年的光荣义务,切莫因一时任性,使个人和家庭承担严重后果。
极目新闻综合南丰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新华网、大河网、团中央权益部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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